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符合何種程序?
- A 雇主應代為申請許可
- B 當事人逕為申請許可
- C 無須申請許可
- D 原則須申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立法者,當國家級的研究機構或政府單位需要緊急請教國際頂尖專家來解決重大科學問題時,你認為在那樣的高度專業領域中,我們還需要像一般私人企業聘僱外工那樣,由勞動部進行繁瑣的審核來保護國內勞動市場嗎?如果不需要,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這類特定對象的聘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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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就業服務法》中的特殊豁免條款!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的「許可制」與「例外」分得很清楚,這是法規考科中非常關鍵的細節。
就業許可的例外規定
在《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中,原則上雇主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地區工作,都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許可。然而,為了促進國際學術交流與提升政府決策品質,法條特別開了一扇「便利之門」:當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Consultant)或研究工作(Researcher)時,是可以免經許可直接聘僱的。這項規定大幅簡化了公部門引進高階專業人才的行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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