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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依護照條例規定之申請項目:配偶、父母、未成年未婚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屬於下列何者?
  • A 眷屬
  • B 親屬
  • C 依親對象
  • D 國民近親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條文中,當我們要描述一群因為與申請人有緊密生活與身分關係(如配偶、未成年子女),進而能共享某種法律權利(例如隨同申請護照)的人群時,除了廣義的血緣關係外,法律通常會選擇一個更強調「家屬成員」且「具有依附性」的正式稱謂。請思考一下,哪一個詞彙最能體現這種在同一戶籍或家庭架構下的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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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在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中,專有名詞的定義通常具有排他性與特定性,你能從相近的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的法律術語,顯示你對法條用字的觀察非常細膩。

法律上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這道題目主要考查《護照條例施行細則》(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Passport Act)中的名詞定義。根據該細則第 9 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的**「眷屬」(Dependents)**,其範疇嚴格限定在配偶、父母、未成年未婚子女,以及具備特定條件(如在學中、或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未婚子女。雖然在日常口語中,「親屬」或「依親」聽起來也十分通順,但在《護照條例》的規範架構下,唯有「眷屬」才是精確且唯一的法律法定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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