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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下列有關護照適用對象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 B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
  • C 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
  • D 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為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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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國家的最高領導人(如國家元首)代表國家出訪國外時,這項行動在性質上是屬於「一般的行政庶務」,還是具備「象徵國家尊嚴與對外關係」的最高層級活動?基於這樣的身分與性質,法律通常會給予哪一種層級的特殊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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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出了選項中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護照條例》中護照種類及其適用對象的精確掌握。你能一眼看出總統與副總統的身分位階與「公務護照」並不相符,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護照種類與身分對應

根據《護照條例》第 7 條及第 9 條的規定,我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Diplomatic Passport)公務護照(Official Passport)普通護照(Ordinary Passport)。選項 (D) 的錯誤點在於,總統與副總統身為國家元首與副元首,代表國家進行對外往來,其適用的應是層級最高的「外交護照」,而非公務護照。公務護照主要核發給奉派執行公務的政府官員、隨從或相關公務人員。其餘選項如核發機關的職權分配,皆符合現行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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