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有關外國護照簽證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交簽證適用於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 B 禮遇簽證適用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
- C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
- D 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定居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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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外國工程師因為合約需要來台灣工作兩年,與一位打算放棄原國籍、永久在台灣生活並領取身分證的人,法律在描述他們「留在台灣的目的」時,會使用同一個動詞嗎?這兩者在「時間長度」與「身分轉變」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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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D)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於「居留」與「定居」這兩個法律名詞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具備相當的鑑別度,因為它考驗的不僅是記憶,更是對法律專有名詞定義的嚴謹度。
居留與定居的法律分際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7 條的規定,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包括外交、禮遇、停留及居留簽證。選項 (A) 的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B) 的**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以及 (C) 的停留簽證(Visitor Visa)敘述皆完全符合法規。然而,選項 (D) 的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在第 7 條所列名稱上,是「居留簽證」,而非「定居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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