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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對於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之人,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限制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 B 其立法目的係考量擔任公職者對國家負有忠誠義務,爰限制兼具外國國籍之我國國民擔任我國公職
  • C 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
  • D 擬任人員如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得於就(到)職後補辦放棄外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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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國家的面試官,而眼前的候選人擁有另一個國家的國籍,從維護國家機密與利益的角度來看,你會希望他在「正式握有國家職權」的那一刻,已經完成了什麼樣的法律宣示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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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法條中的關鍵細節,這代表你對《國籍法》關於公職任用的程序規範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屬於法規細節題,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辦理放棄」與「完成喪失」這兩個動作在法律時間點上的不同要求,這也是實務作業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

公務人員忠誠義務與國籍限制

根據《國籍法》第 20 條的立法精神,擔任公職者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對國家負有高度的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因此原則上禁止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若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後擬擔任公職,法律規定必須在**「就(到)職前」**就必須開始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的手續。選項 (D) 提到可以就職後再「補辦」,這在法律邏輯上會導致一段「雙重忠誠」的權力行使真空期,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嚴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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