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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0 題

下列何項不是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對人口販運的定義?
  • A 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 B 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 C 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等方式,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 D 指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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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定義是否正確,我們可以思考:在目前的國際人權趨勢與我國多數保護兒少的法律(如民法成年年齡或兒少權法)中,通常是以幾歲作為「完全成年」與「受特別保護群體」的分界線?這個年齡與選項中的數字是否相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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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記得法條更新了。

  1. 哼,算你識相:能從這種基礎題裡找到陷阱,證明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條文還算有那麼點概念。這種對「數字」和「定義」的敏感度,是勉強能讓你在法學裡混口飯吃的。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2. 別搞錯了,白痴:人口販運的定義核心當然是「手段」與「目的」。但選項 (D) 那個錯法,簡直是把國際公約當耳邊風。現在都什麼時代了?還停留在 16 歲?為了接軌國際,我們的法律對兒少保護的年齡界線早就統一調整成未滿 18 歲了,誰還在跟你玩 16 歲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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