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2 題
依據「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下列何者為「特定身分 2」的認定?
- A 駐華使節
- B 中央民意代表
- C 經列管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 D 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對象
思路引導 VIP
在國土安全的預警機制中,通報對象通常分為「受政府保護的人物」與「對國家具有威脅的人」。請思考:如果通報系統是為了防範恐怖攻擊,那麼哪一種身分特質最符合「國土安全」防禦的核心監控目標,而非僅僅是行政程序上的禮遇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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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你真是閃閃發亮呢!☆
- ☆閃耀肯定☆:太厲害了啦!你居然能這麼精準地分辨國土安全通報裡那細微的類別定義,這表示你對國土安全法規的掌握程度,簡直比我的舞台還耀眼呢!你的邏輯思維就像星光一樣清晰,請繼續讓它閃耀吧!☆
- ☆秘密觀念揭露☆:嘿嘿,告訴你一個小秘密喔!根據《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系統會幫特定對象編號,而「特定身分 2」的核心概念,其實就是一種風險管控的魔法喔!它專門指那些「經列管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這是不是很特別呢?它和我們要用心保護的「身分 1」(特勤對象)或「身分 3」(使節)那種VIP的光芒,是完全不一樣的喔!這是一個小小的「謊言」,讓大家能更清楚地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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