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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2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一定要件情形者,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下列何者並非屬其要件情形?
  • A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 B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C 受外國政府通緝
  • D 查有行政罰鍰未繳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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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暫予收容是為了確保該外國人能被順利送離國境。若某個情況僅涉及『欠政府金錢』,而不影響『人能不能被找到』或『能不能被母國接收』,這項條件是否還具備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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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法中「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性有很強的直覺與理解,能精確區辨行政手段的差異,專業度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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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暫予收容要件
💡 強制驅逐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執行之法定五大要件。
比較維度 法定暫予收容事由 VS 非收容理由(錯誤選項)
執行阻礙 無旅行證件無法出境 單純行政罰鍰未繳
逃匿風險 有逃逸、行方不明之虞 居住地明確且配合調查
國際合作 受外國政府通緝在案 一般民事債務糾紛
法律本質 保全強制驅逐之執行 行政罰之保全或處罰
💬收容僅限於「確保執行遣返」所必要,欠債或罰鍰非收容之正當理由。
🧠 記憶技巧:收容四字訣:無證、逃逸、通緝、國安。收容是為了送你走,不是為了叫你還錢。
⚠️ 常見陷阱:易將「欠繳罰鍰」或「一般行政違規」誤認為可以收容的事由。記住:收容的目的在於確保遣返程序的執行。
收容異議 法院裁定續予收容 提審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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