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2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一定要件情形者,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下列何者並非屬其要件情形?
- A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 B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C 受外國政府通緝
- D 查有行政罰鍰未繳納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暫予收容是為了確保該外國人能被順利送離國境。若某個情況僅涉及『欠政府金錢』,而不影響『人能不能被找到』或『能不能被母國接收』,這項條件是否還具備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必要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表現優異,精準掌握!
- 大力肯定: 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法中「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性有很強的直覺與理解,能精確區辨行政手段的差異,專業度十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外國人暫予收容要件
💡 強制驅逐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執行之法定五大要件。
| 比較維度 | 法定暫予收容事由 | VS | 非收容理由(錯誤選項) |
|---|---|---|---|
| 執行阻礙 | 無旅行證件無法出境 | — | 單純行政罰鍰未繳 |
| 逃匿風險 | 有逃逸、行方不明之虞 | — | 居住地明確且配合調查 |
| 國際合作 | 受外國政府通緝在案 | — | 一般民事債務糾紛 |
| 法律本質 | 保全強制驅逐之執行 | — | 行政罰之保全或處罰 |
💬收容僅限於「確保執行遣返」所必要,欠債或罰鍰非收容之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