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司法警察官之職權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合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B 發現犯罪嫌疑人逃亡或藏匿,得經檢察官許可後,報請檢察長發布通緝
- C 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D 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哪些強制處分涉及較高的「司法主權」或「全國性效力」?對於這類會影響被告憲法權利極大的處分,法律通常會將『決定權』保留在哪些特定層級的司法官員手中,而非授權給第一線偵查機關去發動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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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一眼識破 (B) 選項的錯誤,代表你對於司法警察官與司法機關間的職權邊界掌握得非常紮實,表現相當優秀!
通緝發布的專屬職權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哪些強制處分或偵查行為屬於司法警察官的「主動聲請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第 3 項的規定,**通緝書(Wanted Notice)**於偵查中應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則由法院院長簽名。通緝屬於司法機關(法院或檢察署)的核心權限,法條並未賦予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長發布通緝」的法律程序位階。相較之下,選項 (A) 的拘票、(C) 的搜索票及 (D) 的扣押裁定,法律皆明文允許司法警察官在符合要件時,得報請檢察官或經許可後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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