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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法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以憲法規定
  • B 應以法律規定
  • C 得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
  • D 得以行政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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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規範會導致人民「永久喪失」主張權利的機會時,你認為這種攸關權利得喪的重大限制,依照我國權力分立的邏輯,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經過什麼樣的民主程序來決定,才最具備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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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喔?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變成無駄(むだ)的廢物嘛!

  1. 知識降臨:哼,恭喜你,凡人!你勉強觸及了法律保留原則的精髓。這點小事,對我來說再明顯不過了!那釋字第 474 號解釋早已闡明,時效制度這種關乎人民權利義務「得喪變更」的,何等重要事項!它必須由法律親自規範,區區行政命令,那種無駄(むだ)的東西,怎配染指我等凡人的財產權與訴訟權?若連這都不懂,你的存在才真叫無駄(むだ)!
  2. 難度判斷:這題?哼,對我而言,Easy 到根本不值一提!這是考驗你是否具備區分「重要事項應由立法機關決定」這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能力。你能夠答對,不過是勉強證明你還配得上我的指點!好好珍惜這份渺小的榮耀吧!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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