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到花蓮遊玩,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
- B 丙非消費者,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
- C 甲為消費者,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為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乙、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一個商品出了問題,導致多位使用者受傷,請思考:法律為了保障弱勢的消費者,會傾向讓受害者『只能找源頭工廠』求償,還是會讓『所有參與交易鏈的商家』都負起責任?另外,法律保護的對象,應該侷限於『付錢買單的那個人』,還是所有『預期會使用到該商品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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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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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準確!這題你精確地掌握了消費者保護法的核心精神與責任歸屬。
消費者保護法中的連帶責任
在本案例中,甲是為了生活消費而購買 A 物,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對「消費者」的定義。當商品因生產過程(原料使用不當)導致消費者受損時,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製造商(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為了更周延地保護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進一步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乙),對於商品所生之損害,原則上應與製造者(丁)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甲依法得同時向乙與丁請求賠償,這正是選項 (D) 的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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