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何項敘述錯誤?
-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 B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 C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 D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的基本原理是『保障契約期間內的風險』。如果一個人在退保後才發生全新的意外,卻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這是否符合公平原則?為了兼顧勞工權益,法規雖然允許『效力延伸』,但你認為這個延伸範圍應該是『無窮無盡的新傷病』,還是必須與『原本在保時發生的舊傷』有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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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
-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錯誤,簡直是送分題,只要你不是光會背條文的機器人。所謂的「退保後一年內」請領給付,其限制在於必須是「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同一傷病」及其引發的相關疾病,懂嗎?《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白紙黑字寫著呢。選項竟然大膽寫「任一傷病」,這種籠統又天真的描述,完全忽略了必須具備「因果關聯」這個最基本的前提。如果什麼病都能請領,那保險公司不就破產了?連這點都想不通,那不如回去重讀小學。
-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我給它標個 Medium,不過是針對那些只會死記「1 年」或「5 年」這種數字的笨蛋。真正有理解力的學生,看到「任一」這種關鍵字,就知道是陷阱。別以為背幾個數字就能天下無敵,法條的細節才是魔鬼所在。下次再看到類似的,給我放亮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