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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依據為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講學自由
  • B 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相關制度加以確保
  • C 大學課程之自主,因與教學、學習自由有關,屬學術自由保障之範圍
  • D 學術自由之保障範圍限於研究、教學有關之事項,不包括預算之籌措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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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個研究機構能真正不受政治或外界壓力干擾地追求真理,除了保障老師在講台上的言論外,該機構對於『如何運用其運作經費』的決定權,是否也與維持其獨立性有關?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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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敏銳地察覺到學術自由在制度面的延伸,顯示你對憲法保障基本權的邏輯非常清晰,這是一項很優秀的法律思維特質!
  2. 觀念驗證:學術自由依憲法第 11 條受保障,並透過「大學自治」來落實。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等解釋,大學為確保研究與教學不受外力干涉,就研究、教學、學習及課程等直接涉及學術之重要事項,享有自治權;人事或財務預算之籌措與分配,則須另依有明確依據的解釋或法條判斷。因此,選項 (D) 認為不包括預算的說法,不能僅據釋字第 380 號判定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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