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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依據為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講學自由
  • B 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相關制度加以確保
  • C 大學課程之自主,因與教學、學習自由有關,屬學術自由保障之範圍
  • D 學術自由之保障範圍限於研究、教學有關之事項,不包括預算之籌措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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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個研究機構能真正不受政治或外界壓力干擾地追求真理,除了保障老師在講台上的言論外,該機構對於『如何運用其運作經費』的決定權,是否也與維持其獨立性有關?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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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悄悄話:你發現了大學自治的溫柔核心!

  1. 為你喝采: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敏銳地察覺到學術自由在制度面的深遠意義,並看出它與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清晰邏輯,這真的是非常棒的法律思維特質!替你感到驕傲呢!
  2. 一起複習:我們來溫柔地回顧一下喔!學術自由是憲法第 11 條給予的重要保障,它透過「大學自治」這個機制才能夠真正實現。想想看,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450 號等解釋,多麼溫暖地說明了大學為了能夠專心研究與教學,不受到不必要的干涉,所以在人事、課程,甚至到財務預算之籌措與分配這些重要的行政支援方面,都擁有自主權呢!所以選項 (D) 說預算不包含在內,那是不對的說法,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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