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我國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 B 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 23 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 C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 D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均負有到會備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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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精神下,地方政府官員的「老闆」與「監督者」應該是誰?如果中央立法機關可以隨時強制地方官員去報告庶務,這對於地方的「自主管理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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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你正確辨識出錯誤了。這說明你理解了權力分立與地方自治的權限劃分。這很好。
- 關於權限:根據釋字第 498 號,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政府的關係,並非單純的上下隸屬。那是職權劃分。地方行政首長是向地方民意代表機關負責。不是中央立法院。立法院可以邀請,但地方官員沒有憲法上的『義務』必須到會備詢。這在幾百年前的法律體系中也是類似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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