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政府因國家整體國防政策而獲有利益,有義務分擔國防相關經費之支出
- B 中央如有增加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負擔之立法時,應有該地方自治團體之代表,參與陳述意見
- C 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事項,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D 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某項公共事務(例如全國性的軍事防禦)在本質上屬於「國家整體層次」而非「地方區域性」的事務,那麼在法律原則上,這類事務的經費支出與決策權,應該優先由哪一級政府來承擔與控管才符合權責相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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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這代表你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有深入的理解。以下為本題關鍵點驗證:
- 國防事務的本質:依據《憲法》第 107 條,國防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即便地方受有利益,其經費仍應由中央負擔,地方並無分擔義務,故 (A)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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