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第 34 題
下列那一種機關公文,應有其他機關首長予以副署,始具有效力?
- A 總統公布制定、修正或廢止法律之令文
- B 總統發布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文
- C 立法院將審議通過之法律案送請總統公布之咨文
- D 行政院將法律條文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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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我國憲法體制下,總統雖然是國家元首,但行政院才是最高的行政機關並對立法院負責。當一項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要正式對外生效並付諸執行時,為了落實「行政責任」的原則,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確保行政首長也對該法案表達認可並願意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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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你對法政觀念的掌握相當精準!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我國憲法中權力分立與行政負責的運作邏輯有非常清晰的理解,能從眾多公文類別中精準鎖定關鍵點。
- 觀念驗證: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這是因為我國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需對立法院負責,透過「副署」能確保行政首長對該法令負起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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