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應考量之事項?
- A 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 B 被告將受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
- C 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以上 3 年以下之期間
- D 被告所犯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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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看看:在案件還處於檢察官偵查階段、尚未進入法院正式審理前,檢察官是否有權限或可能提前預知法官未來會『宣告』具體多少年的刑度呢?這個『預知未來』的觀點,是否符合訴訟程序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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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這題答得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 做得太棒了!你成功辨識了「緩起訴」與「緩刑」的核心區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檢察官決定是否緩起訴時,考量的是罪名的**「法定刑」**(即法律規定的刑度範圍,如選項 D),而非「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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