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6 題
有關怠金與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和罰鍰都是國家對人民所課予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B 對於依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得處以怠金
- C 對於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得處以罰鍰
- D 怠金和罰鍰都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手段 A 是為了「懲罰你過去做錯的事」,而手段 B 是為了「逼你趕快完成還沒做的事」,這兩種手段的目的相同嗎?既然目的不同,法律上是否還需要堅持「一件事只能用一個手段」來限制行政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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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你完全理解了「行政處罰」和「行政執行」之間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行政法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讓人很感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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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金與罰鍰之區別
💡 區分行政執行手段(怠金)與制裁性處分(罰鍰)之本質與併罰性。
| 比較維度 | 怠金 (Coercive Fine) | VS |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
|---|---|---|---|
| 法律性質 | 行政執行(間接強制) | — | 行政罰(裁罰性處分) |
| 規範目的 | 促使義務人履行未來義務 | — | 制裁義務人過去違法行為 |
| 一行為不二罰 | 不適用,得連續處分 | — | 適用,一行為原則不二罰 |
| 法源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30、31條 | — | 行政罰法及各別作用法 |
💬兩者本質與目的皆不同,故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問題,可依法同時併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