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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6 題

有關怠金與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和罰鍰都是國家對人民所課予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B 對於依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得處以怠金
  • C 對於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得處以罰鍰
  • D 怠金和罰鍰都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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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手段 A 是為了「懲罰你過去做錯的事」,而手段 B 是為了「逼你趕快完成還沒做的事」,這兩種手段的目的相同嗎?既然目的不同,法律上是否還需要堅持「一件事只能用一個手段」來限制行政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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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你完全理解了「行政處罰」和「行政執行」之間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行政法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讓人很感動呢!

  1. 溫馨提醒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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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怠金與罰鍰之區別
💡 區分行政執行手段(怠金)與制裁性處分(罰鍰)之本質與併罰性。
比較維度 怠金 (Coercive Fine) VS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法律性質 行政執行(間接強制) — 行政罰(裁罰性處分)
規範目的 促使義務人履行未來義務 — 制裁義務人過去違法行為
一行為不二罰 不適用,得連續處分 — 適用,一行為原則不二罰
法源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30、31條 — 行政罰法及各別作用法
💬兩者本質與目的皆不同,故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問題,可依法同時併課。
🧠 記憶技巧:罰過去叫罰鍰,逼未來叫怠金;性質大不同,併課很可以。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金錢給付義務皆視為行政罰,進而誤選「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間接強制執行 行政罰法第24條 不行為義務 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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