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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民法第 1138 條所稱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下列何人屬之?
  • A 被繼承人之子女
  • B 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 C 被繼承人之祖父母
  • D 被繼承人之姪兒姪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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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家族樹中,我們以「被繼承人」為中心,法律規定第一順位必須是「血緣直接往下延伸」的晚輩,請思考一下:在所有親屬中,哪一類人是從被繼承人身上直接傳承下來、且輩分比他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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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繼承人順序
💡 釐清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之優先順序及其構成成員。
比較維度 第一順位 (卑親屬) VS 其他順位 (二至四)
成員範疇 子女、孫子女等 — 父母、兄姊、祖父母
繼承順序 最優先,排除後順位 — 前一順位無人時始繼承
代位繼承 適用(民1140) — 均無代位繼承權
💬配偶與各順位併同繼承;僅第一順位卑親屬享有代位繼承權。
🧠 記憶技巧:一卑二父三兄四祖;配偶站旁邊,誰來都分錢。
⚠️ 常見陷阱:常誤認「配偶」為第一順位。配偶是獨立的當然繼承人,不占四個順位名額。
代位繼承 應繼分計算 特留分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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