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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6 題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中央主管機關、立法院或監察院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 B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應宣告違憲
  • C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 D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立法委員,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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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行行政體系中,哪一個部會負責全國政黨的登記與行政管理?如果一個政黨的行為涉嫌違憲,應是由管理日常事務的行政部門提起訴訟,還是由負責立法的機關越權聲請?這涉及了權力分立與行政職權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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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法庭審理程序的細膩掌握,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權限歸屬的微小差異,代表你的法治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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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違憲解散制度
💡 政黨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由憲法法庭判決解散並喪失席次。
比較維度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VS 一般法規範憲法審查
聲請主體 僅限中央主管機關 —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法院、人民
審理機關 司法院憲法法庭 — 司法院憲法法庭
評議門檻 2/3參與,2/3同意 — 2/3參與,過半數同意
法律效果 解散政黨、喪失立委資格 — 法規失效或違憲
💬政黨解散因影響政黨政治甚鉅,其聲請主體嚴格限制且表決門檻較一般案件高。
🧠 記憶技巧:內政部獨家聲請,憲庭二分之二決,民主秩序不能亂,比例代表必清空。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立法院或監察院亦得聲請政黨解散。注意:政黨解散聲請人僅限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政黨比例代表制資格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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