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6 題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中央主管機關、立法院或監察院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 B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應宣告違憲
- C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 D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立法委員,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行行政體系中,哪一個部會負責全國政黨的登記與行政管理?如果一個政黨的行為涉嫌違憲,應是由管理日常事務的行政部門提起訴訟,還是由負責立法的機關越權聲請?這涉及了權力分立與行政職權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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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違憲解散制度
💡 政黨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由憲法法庭判決解散並喪失席次。
| 比較維度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VS | 一般法規範憲法審查 |
|---|---|---|---|
| 聲請主體 | 僅限中央主管機關 | — |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法院、人民 |
| 審理機關 | 司法院憲法法庭 | — | 司法院憲法法庭 |
| 評議門檻 | 2/3參與,2/3同意 | — | 2/3參與,過半數同意 |
| 法律效果 | 解散政黨、喪失立委資格 | — | 法規失效或違憲 |
💬政黨解散因影響政黨政治甚鉅,其聲請主體嚴格限制且表決門檻較一般案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