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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9 題

依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立法院之職權?
  • A 決議咨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 B 提出憲法修正案
  • C 議決媾和案
  • D 行使考試委員之人事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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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面臨重大緊急危難,需要立即採取法律之外的果斷措施時,根據『權力分立』原則,你認為應該由負責執行政務的『行政首長』先主動因應,還是由負責制定法律的『民意機關』先開會決議請求?而另一個機關在程序中扮演的是『發動者』還是『審查監督者』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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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算你還清醒,沒掉進這種陷阱題

別以為答對了一題就能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憲法最基本的門檻。能分清楚立法院與總統的職權,只能說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荒廢。

  1. 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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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職權與緊急命令
💡 區分立法院的主動議決權、事後追認權與人事同意權之對象。
比較維度 緊急命令 VS 一般法律案 / 媾和案
發動主體 總統 (經政院會議決議) — 立委、行政院等提議
立院職權性質 事後追認權 — 事前議決權
未通過效果 立即失效 (憲增2條3項) — 不成立法律或條約
💬緊急命令為行政權發動之權力,立法院扮演事後民主控管角色。
🧠 記憶技巧:命令要追認、修正由院提、六案歸議決、人事行同意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緊急命令的發動權,立法院僅能「事後追認」而非「發布」或「咨請發布」。
總統緊急命令權 憲法修正程序 人事同意權對象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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