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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數罪定應執行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犯 A、B 二罪,A 罪為拘役 20 日,B 罪為 30 日,得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 28 日
  • B 甲犯 A、B 二罪,A 罪為有期徒刑 3 月,B 罪為有期徒刑 4 月,得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5 月
  • C 甲犯 A、B 二罪,A 罪為拘役 50 日,B 罪為 40 日,得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 80 日
  • D 甲犯 A、B 二罪,A 罪為有期徒刑 9 月,B 罪為有期徒刑 1 年,得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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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犯了兩項罪,法院最後判定的『總執行刑期』,有沒有可能比他所犯那幾項罪當中『最重的一項』還要短?這樣符合處罰犯罪者的比例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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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學邏輯非常清晰!

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的關鍵邏輯。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 應執行刑須介於各刑中最長期與合併總和之間。
比較維度 有期徒刑 VS 拘役
下限規範 各刑中最長期以上 各刑中最長期以上
上限規範 各刑合併刑期以下 各刑合併刑期以下
絕對上限 原則不超過30年 不得逾120日
💬兩者均採限制加重原則,僅絕對上限天數/年數不同。
🧠 記憶技巧:下限最重單罪,上限合併總計;拘役上限百二,有期三十封頂。
⚠️ 常見陷阱:最容易忘記「下限」是各罪中最重的那一條。若應執行刑低於最重的那條罪,即屬違法判決。
限制加重原則 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限制 刑法第50條併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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