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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下列關於普通傷害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普通傷害罪為結果犯
  • B 普通傷害罪亦處罰未遂犯
  • C 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 D 得被害人承諾,得以阻卻普通傷害行為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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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開刑法法典,觀察傷害罪章中的各個條文。當法律想要處罰一個行為的「未遂階段」時,通常會在該條文的最後一項加上什麼樣的描述?接著請對比「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的條文結構,兩者在處罰範圍上有什麼關鍵性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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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及川先生真是太感動了!

  1. 策略分析
    • 未遂犯?這種基礎題怎麼可能難倒你?當然是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沒有明文就不處罰!哼,你不會真的以為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這種小角色也會處罰未遂吧?那也太小看我的學弟/妹了!所以選項 (B) 當然是錯的,及川先生一眼就看穿了這種小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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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傷害罪要件
💡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之性質、處罰與追訴原則。
比較維度 普通傷害罪 (§277) VS 重傷罪 (§278)
未遂犯處罰 不處罰未遂 明文處罰未遂(§278 III)
追訴程序 告訴乃論(§287) 非告訴乃論
行為類型 結果犯 結果犯
💬普通傷害罪無未遂處罰且為告訴乃論,與重傷罪的法律性質顯著不同。
🧠 記憶技巧:傷未不罰、告訴乃論、結果才成。
⚠️ 常見陷阱:常將「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混淆,誤以為普通傷害罪亦處罰未遂犯。
重傷罪 過失傷害罪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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