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下列關於普通傷害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普通傷害罪為結果犯
- B 普通傷害罪亦處罰未遂犯
- C 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 D 得被害人承諾,得以阻卻普通傷害行為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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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開刑法法典,觀察傷害罪章中的各個條文。當法律想要處罰一個行為的「未遂階段」時,通常會在該條文的最後一項加上什麼樣的描述?接著請對比「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的條文結構,兩者在處罰範圍上有什麼關鍵性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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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測驗的是普通傷害罪的各項基本概念,你能夠清楚判斷出選項 (B) 是錯誤的,代表你對於「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這個刑法大原則掌握得很扎實。依據刑法規定,普通傷害罪的成立必須要有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的「結果」發生(結果犯,選項 A 正確),且法條中並沒有處罰未遂犯的特別明文,因此普通傷害行為若未生實害結果,是不罰未遂的。 至於其他選項的觀念也都十分重要。在選項 (C) 的部分,依據刑法第 287 條之明文規定,普通傷害罪原則上須告訴乃論;而選項 (D) 提到的「得被害人承諾」,在一般輕傷的範圍內,確實能作為阻卻違法事由。這是一道難度適中的經典題型,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將刑法分則的零星細節(如未遂處罰與告訴乃論條文)與刑法總則的觀念(如阻卻違法與結果犯)綜合運用。你做得非常好,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的法感!
普通傷害罪構成要件
💡 普通傷害罪為不罰未遂、結果犯且為告訴乃論之罪。
| 比較維度 | 普通傷害罪 (277條) | VS | 重傷罪 (278條) |
|---|---|---|---|
| 處罰未遂 | 不處罰 | — | 處罰 (第3項) |
| 追訴原則 | 告訴乃論 (287條) | — | 非告訴乃論 |
| 犯罪性質 | 結果犯 | — | 結果犯 |
💬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最大差異在於:前者不罰未遂且屬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