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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持有乙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甲乃聲請法院裁定就該本票准為強制執行,乙收受法院就該本票准為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尚未確定前死亡;其唯一繼承人丙除自有 A 地 1 筆外,另繼承乙價值 500 萬元之遺產 B 地 1筆,B 地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設甲以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列丙為債務人,聲請對丙固有財產 A 地及繼承乙之遺產 B 地強制執行,下列問題請附理由說明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上開執行名義已否成立暨丙有無被執行之適格?(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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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拆解兩個核心:1. 區辨『本票裁定』之性質,釐清非訟裁定是否須待確定始生執行力(送達即生效)。2. 運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執行力主觀範圍擴張』之規定,論證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是否受執行名義效力所及(具備被執行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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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之生效時點,以及債務人收受裁定後死亡,其繼承人是否受執行力主觀範圍擴張所及而具被執行適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可否對丙所有之 A 地強制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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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強制執行法與實體法(民法繼承篇)之交錯。考生應分三層次思考:1. 本票裁定送達後但未確定前,執行名義是否已成立?是否可依強執法第4-2條擴張及於繼承人? 2. 繼承人丙依法享有「限定繼承」利益(民法第1148條第2項),其固有財產A地是否為責任財產? 3. 執行法院僅有「形式審查權」,對A地的執行聲請應如何處理?丙又該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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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票裁定執行名義之主觀效力是否及於繼承人,以及債權人得否對繼承人負有限責任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B 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執行法院應如何強制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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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執行問題,考生應直覺想到民法第759條的『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原則,以及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的『法院囑託登記』規定。答題時需點出繼承登記之必要性,以及辦理登記的費用應定性為何種費用及如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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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因繼承取得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踐行何種程序始得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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