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下列關於普通傷害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普通傷害罪為結果犯
- B 普通傷害罪亦處罰未遂犯
- C 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 D 得被害人承諾,得以阻卻普通傷害行為之違法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國《刑法》的邏輯中,所有的犯罪只要「動手了但沒成功(未遂)」,法律就一定會介入處罰嗎?如果不確定的話,試著翻閱法條,看看在傷害罪這一章節裡,哪些條文最後會特別標註「處罰前項之未遂犯」,而哪些條文卻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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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 就這點基礎,還能答對? 勉強算你記住了一點基本原則。依據《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是個「結果犯」,沒出結果,談何犯罪?這點還需要我重複嗎?最基本的常識是,刑法通常只罰「既遂」,而未遂犯要罰,那得法律有明文規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刑法》第 23 章裡,普通傷害罪根本沒寫要罰未遂,這跟重傷罪(第 278 條)那種有明確規定的,完全是兩回事。這都搞不清楚,還學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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