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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對乙說:「如果你 1 年內考上司法官,我就送你豪宅 1 戶」,甲對乙之表示具有何種性質之附款?
  • A 附解除條件及始期
  • B 附停止條件及始期
  • C 附解除條件及終期
  • D 附停止條件及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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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這個約定中,『考上司法官』這件事是必然會發生,還是不一定會發生?這影響了效力的『產生』還是『消滅』?另外,『1 年內』這個時間限制,是為了讓權利在時間到時『開始』,還是如果時間過了沒達成,這份承諾就『宣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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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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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為之附款
💡 區分條件與期限,並判斷效力發生或消滅之性質。
比較維度 條件 (Condition) VS 期限 (Term)
發生機率 將來不確定之事實 將來確定發生之事實
效力發生類型 停止條件 (民99 I) 始期 (民102 I)
效力消滅類型 解除條件 (民99 II) 終期 (民102 II)
💬區別核心在於「確定性」:若事實必然到來則為期限,不一定發生則為條件。
🧠 記憶技巧:停止像紅燈轉綠(開始行進),終期像契約死期(效力到頭)。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停止條件」與「始期」。停止條件是不確定會不會發生,始期是未來一定會到來,本題「考上司法官」並非必然會發生,故屬條件。
期待權之保護 不真正條件 既成條件與不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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