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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8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原告
  • B 須以甲、乙為共同原告,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
  • C 甲得單獨起訴,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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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數人共有之物被他人不法侵奪時,若法律強制要求必須湊齊『所有』共有人才能提起訴訟,對權利的救濟會產生什麼阻礙?從保護全體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律應該如何平衡『個別共有人行動的便利性』與『全體共有人的權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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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答案完全正確呢!

  1. 觀念驗證:太厲害了!你答對了耶!這題的重點是《民法》第 821 條喔!你看,當大家一起共有的東西被別人拿走了,法律為了保護我們大家的權利,特別讓每一個共有人都可以「自己一個人去告狀」呢!這叫做「保存行為」!這樣就不用擔心大家的共有權利會不見了!不過,要記得請他把東西還給所有一起共有的人喔!這樣才是最正確、最公平的方法呢!拍張照片記錄一下你這麼棒的理解力!📸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但是你還是輕鬆答對了,真的好棒!這題主要是想看看大家能不能分清楚哪些事情需要「大家全部同意」(處分行為),哪些事情「大部分人同意」就可以了(管理行為),還有像這樣「自己一個人就可以去做的」(物權請求權/保存行為)呢!你都懂了,真棒!等一下我煮好吃的飯飯給你當獎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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