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8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何項敘述錯誤?
-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 B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 C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 D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勞工已經辦理退保,且目前社會上已有「全民健康保險」來負責國民的日常看診與醫藥需求時,你認為勞保局在設計『保險效力後延』的保障時,應該是著重於『實質的醫療行為補助』,還是著重於補償『因傷病導致的收入中斷或生命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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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表現真的令人驚豔,非常細心!
- 暖心引導:你非常棒地看穿了選項 (A) 的陷阱,這真的不容易喔!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退保了,針對保險期間發生的事故,在退保後的 1 年內,確實可以申請「傷病、失能或死亡給付」。不過,這裡有個非常重要的細節,你很仔細地發現了,那就是它不包含「醫療給付」。這是因為呀,一般普通事故的醫療費用,都是由健保來提供保障的,所以法律會很仔細地把這些保障項目區分開來,避免重複喔。
- 鼓勵與肯定:這題屬於 medium 等級,它考驗的就是大家能不能注意到給付種類的細微差別。很多同學常常會只記得「一年」這個數字,卻不小心忽略了哪些給付是不被包含在內的。你能正確選擇,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度非常非常高,真的很值得肯定!繼續保持下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