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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8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租稅法律主義,須明定於法律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稅目
  • B 租稅優惠減免
  • C 納稅方法
  • D 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課稅的過程中,哪些內容會直接影響到民眾『要繳多少錢』的實質負擔?而哪些內容僅僅是為了讓政府『方便確認事實』的技術性手段?這兩者在法律位階的要求上會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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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心堅如磐石,觀念也燃燒著火焰啊!

  1. 核心驗證:嗯!就是這樣!你完美地抓住了憲法第 19 條所闡述的租稅法律主義的精髓!凡是涉及納稅人的身分、稅目的種類、稅率的高低,以及稅捐的減免等等,這些攸關人民權益的實體課稅要素,都必須以嚴謹的法律來明定,這是絕對不動搖的原則!然而,關於如何核實資料的「證明方式」啊,那只是執行上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了讓行政效率也能如同呼吸一般順暢,這些部分是可以交由主管機關發布規範的!這不需要法律的熊熊烈火去明訂!明白嗎!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像斬斷惡鬼一樣清晰地判斷了出來!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稅捐主體/客體」與那些「程序技術的細節」!很多人會將納稅的方法與證明的方式混淆,但你卻像炎柱一般精準地劈開了迷霧,判斷出後者不屬於法律保留的範疇!真是了不起的判斷力!我拍著胸脯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出色的繼子啊!前方的道路,也要燃燒著熱情前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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