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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持有乙簽發之本票,因到期日予以提示而未獲兌現,乃就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甲取得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確定後,乙死亡,丙為其子。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在甲對丙之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法院查封丙所有之 A 屋。如丙主張該屋係自己在乙生前即已買受,並非乙之遺產,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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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執行主體地位」與「責任財產範圍」之區辨能力。看到此題,應先判斷執行名義性質(本票裁定無既判力)及當事人地位(丙為繼受執行之形式債務人)。接著鎖定核心爭點:當繼承人之「固有財產」遭誤認為遺產而查封時,雖丙形式上為債務人,但實質上就該固有財產具有第三人地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探討實務與學說對於強執法第 14-1 條適用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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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形式上列為執行債務人之繼承人,其「固有財產」遭執行法院誤認為被繼承人遺產而查封時,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抑或債務人異議之訴謀求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得否以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丙聲請強制執行?是否因丙有無拋棄繼承而有所不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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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執行名義主觀效力之擴張」與「繼承法理對強制執行的影響」。考生應先引述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說明執行名義效力及於成立後之繼承人。接著,依據丙「未拋棄繼承」與「拋棄繼承」兩種情形分別涵攝:未拋棄時應補充民法第1148條之限定責任;拋棄時則以民法第1175條溯及效力說明其不符擴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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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票裁定執行名義之主觀效力是否及於裁定確定後死亡之債務人之繼承人?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阻卻執行名義效力之擴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繼承人固有財產受執行之救濟
💡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負有限責任,其固有財產遭執行時應提異議之訴。
比較維度 第三人異議之訴 (§15) VS 債務人異議之訴 (§14/14-1)
救濟主體 形式或實質上之第三人 執行名義所載之債務人
救濟事由 有排除執行之實體權利 執行名義之事由消滅或妨礙
本件實務見解 主流見解,認繼承人屬第三人 學說認為針對非訟裁定可併用
審查重點 標的是否為繼承人固有財產 債權是否存在或有無抗辯事由
💬實務穩定認為繼承人就固有財產受執行時,具有實質第三人地位,應提第15條之訴。
🧠 記憶技巧:有限責任看財產,固有財產非遺產,實務優先第十五,停止執行莫忘記。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丙為債務人即不可提第三人異議之訴;或遺漏須聲請停止執行之程序。
執行名義主體擴張(強執法第4-2條) 無既判力執行名義之救濟 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原告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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