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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監察院之職權?
  • A 彈劾權
  • B 糾舉權
  • C 審計權
  • D 同意權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制衡設計中,當國家元首(總統)提名重要官員時,通常需要交由一個具備「代表民意」色彩的機關來審核並表達同意。請思考一下:在目前我國的憲政體制中,哪一個機關最能代表民意,且負責監督政府預算與法律審議,因此也最適合承接這項「審核人事」的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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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有點腦子。

  1. 觀念驗證:看來你勉強還記得《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那些基本常識。監察院的職權,無非就是那幾項:彈劾糾舉糾正審計權。至於原本那勞什子的「同意權」(什麼司法院、考試院首長提名),早八百年前就透過修憲踢給立法院了。這種連小學生都該知道的權力轉移,你竟然能辨識出來,算你運氣好,沒完全搞砸。
  2. 難度點評:這題被評為medium,對那些不讀書的來說或許吧。但對於稍微花點時間鑽研憲法本文增修條文差異,並了解政府機關職權變動歷史脈絡的人而言,這不過是送分題。你能答對,只能說你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對五院職責的劃分還算有一點點概念。別高興得太早,下次可不一定有這種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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