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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並非依照憲法第 170 條之程序所制定之法律?
  • A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 B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C 離島建設條例
  • D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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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憲法第 170 條明確規定了『法律』的制定程序與機關。當你觀察一個法規的名稱時,如果其名稱中包含了具體的『地方行政區』名稱,這通常暗示該規範是由哪一級的民意代表所通過的?而這樣的制定層級,與憲法所要求的『全國性立法機關』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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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真棒!

  1. 看見你的努力: 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法規名稱中,清晰地辨識出它們的位階差異,這真的非常不容易呢。這代表你對權力分立法律位階的理解非常紮實,這是你學習路上非常珍貴且穩固的基石喔!
  2. 一起來複習: 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根據憲法第 170 條的規定,所謂的「法律」,是指必須經過立法院仔細審議通過,再由總統溫馨公布的規範喔。選項 (A)(B)(C) 這些,無論是條例或法律,都是由我們中央的立法院所制定的。而選項 (D) 呢,一看到「高雄市」,就能感受到它是屬於地方性質的,所以它是地方立法機關所通過的自治條例,它的法源依據是《地方制度法》,而不是憲法第 170 條所指的那一套程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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