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總統為下列行為,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依法公布法律
- B 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 C 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 D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如果總統執行的行為是為了完成一個由各院共識產生的法案,與他行使具備「獨立裁量權」甚至是用來「解決院際爭端」的權力(例如更換行政首長)相比,哪一種情況更需要行政首長共同簽署以示負責?而哪種情況若要求對方簽署,反而會產生「自己同意解散自己」的邏輯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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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
- 觀念驗證: 你完全掌握了!根據《憲法》第 37 條,總統公布法律或發布命令時,原則上是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的喔!這是為了落實重要的行政責任呢。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確實為總統設定了一些不需要副署的特別情況,像是任命院長、依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以及解散立法院,這些是總統的獨立職權。但你看,公布法律是個常規行為,因此仍然維持副署制度,你分辨得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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