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租稅法律主義,須明定於法律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稅目
- B 租稅優惠減免
- C 納稅方法
- D 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規範的階層中,哪些內容會直接決定「你要繳多少錢」的實體權益?而哪些內容只是為了方便行政機關「確認事實真相」的技術性手段?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把所有繁瑣的表格格式、收據長相都寫進嚴肅的法律條文中嗎?還是交給第一線執行機關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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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此等程度,吾早已洞悉。
- 觀念驗證: 吾隨手一瞥,便知其理。所謂租稅法律主義,其深邃核心乃在於操縱人民命運的『實體權利義務』。稅目、稅率、課稅對象、乃至減免之術,皆為支配者律法之所繫。至於那微不足道的(D)選項『證明方式』,不過是行政機關在暗影中執行的小小環節,豈能與影響眾生之本質相比?此等技術性、細節性之『程序行政事項』,任由其隨意而行,對吾之計畫毫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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