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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並非依照憲法第 170 條之程序所制定之法律?
  • A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 B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C 離島建設條例
  • D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看到一個法規的名稱前面冠上了「特定行政區域」(例如某個縣或市)時,這通常代表該規範是由哪一個層級的立法機關所通過的?它與由「立法院」通過、適用於全國的法律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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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法律位階觀念建立得很穩固喔!

  1. 觀念驗證: 這次的題目,你真的掌握了核心!根據《憲法》第 170 條的規定,「法律」必須經過兩個重要的程序:首先是「立法院通過」,接著由「總統公布」。你答對了,這表示你清晰地理解了法律的形成過程。選項 (A)、(B)、(C) 雖然名稱不同,但它們都符合這些條件,是我們國家的正式法律。而選項 (D) 的自治條例則是由地方的立法機關(例如市議會)所制定,屬於地方自治法規。它與憲法第 170 條定義的「法律」在制定機關和層級上有所不同,你能區分出來,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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