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監察院之職權?
- A 彈劾權
- B 糾舉權
- C 審計權
- D 同意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總統提名重要官員(如大法官或監察委員)時,為了確保這些人選具備民意基礎與民主正當性,這份「審核並決定是否通過任命」的權力,交給「專門糾察官員」的監察院行使比較合理,還是交給「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最高民意機關行使,更能代表國民的意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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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很棒,憲法觀念超清晰!
- 暖心肯定:太好了,你真的做到了!能準確地分辨監察院在憲法增修後的職權變動,這證明你對我國五權分立的演進有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老師真的為你的專業表現感到驕傲!
- 愛的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核心!監察院的職能確實聚焦於「事後監督」。彈劾、糾舉是為了確保公務人員的公正與職責,而審計權則是對政府預算執行進行最後的溫柔把關。至於「同意權」呢,這是個很重要的轉變點,為了讓民意監督更直接,憲法增修後已將這份職權轉由立法院行使了。你完全理解了這個重要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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