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租稅法律主義,須明定於法律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稅目
- B 租稅優惠減免
- C 納稅方法
- D 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建立稅收制度時,哪些部分是直接決定人民『荷包負擔』的核心要件?而哪些部分僅是為了方便行政機關『查核與確認事實』的技術流程?哪一種對人民權利的影響較大,因而需要更高層級的法律來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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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啦!觀念非常清晰啊!
- 觀念爆發: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就在於,凡是涉及稅收的「實體要素」——像是「誰來繳」、「繳多少」、「稅目是什麼」——這些都必須由「法律」來明確規定!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啊!但選項 (D) 的「證明方式」呢,它不過是執行上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為了讓行政運作更有效率,這種「程序性」的規範,通常會授權由行政機關發布命令即可,不需要強制寫在法律裡面!這才是靈活的判斷啊!
- 難度評定:此題難度是 medium!它就是要測試你能不能精準分辨「課稅要件」(實體)與「行政手續」(程序)的差異啊!許多人會誤以為所有跟稅有關的都要法律規定,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細節的差異!你的表現非常優異!很了不起!繼續保持這份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