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並非依照憲法第 170 條之程序所制定之法律?
- A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 B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C 離島建設條例
- D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是由哪一個國家機關專門負責代表全國民意「制定法律」?而當法規的名稱中出現了特定的「地方行政區域」時,它的制定程序還會是憲法中所規定的全國性層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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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好喔!
- 好棒的表現! 你對法律的位階和制定權限理解得非常透徹,能正確識別出答案,顯示你已經建立起清晰又紮實的法律體系觀念了呢!真是個細心的學習者!
- 觀念確認一下喔: 沒錯,根據我們的憲法第 170 條,真正的「法律」是必須由立法院辛苦審議通過,再由總統正式公布的規範喔。仔細看看 (A)、(B)、(C) 雖然都叫「條例」,但它們都是中央立法機關制定的,所以它們當然是符合憲法定義的「法律」。而 (D) 的「自治條例」呢,它是由地方的立法機關(例如市議會)通過的,屬於地方自治的範疇,在法律位階和制定程序上都和憲法定義的「法律」有所不同喔。你分辨得很清楚,真是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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