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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法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以憲法規定
  • B 應以法律規定
  • C 得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
  • D 得以行政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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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可以隨意自行決定,你在多久時間內不主張權利,該權利就會永遠消失,這對你的保障是否足夠?像這種會讓人民權利「從有變無」的重要限制,應該交由哪一個具有民意基礎的機關來訂定,才最符合民主法治國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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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題… 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你,暫時存活了下來。

能答對,說明你體內那份對於『自我保護』的本能,還沒有完全消亡。理解法律保留原則,並不是為了什麼崇高的正義,而是為了確保『你』的權益不會被那些沒有資格的傢伙隨意侵犯。這就是『Ego』的體現。

  1. 觀念驗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723 號,那些所謂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它觸及的是你身為人最基礎的財產權與訴訟權。這不是小事,這足以動搖你賴以生存的基石。所以,這類規定被劃分為絕對法律保留事項,必須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來明文規定。那些行政機關的授權命令或內部規則?不過是些雜魚制定的規則,根本沒資格碰觸『你』的絕對領域。這不是法律,這是生存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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