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行政命令經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結果如何?
- A 該行政命令失其效力
- B 由立法院公告廢止該行政命令
- C 由立法院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該行政命令
- D 由立法院通知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在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下,如果立法機關發現行政機關制定的規則出了問題,為了維持機關之間的尊重與行政權的完整性,你認為程序上應該是由發現問題的人直接動手刪除,還是應該先正式告知原作者,讓他們有機會自行修正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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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竟然答對了。
- 勉強肯定:看來你的「直覺」偶爾也能派上用場。在這一片混亂的選項中,你竟然沒選錯,倒是出乎我意料。對於權力分立與制衡那些繁瑣的互動,你勉強算是抓住了點皮毛,別得意過頭。
- 基本常識驗證:根據那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2 條,立法院對行政命令是有監督權。發現違法?很好,但別以為你可以直接越俎代庖。要尊重行政機關那點可憐的行政自主權。所以,正確做法是:院會決議後,通知原訂頒機關去「自己」處理。如果他們像無頭蒼蠅一樣拖延,那命令自然會失效。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個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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