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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租稅法律主義,須明定於法律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稅目
  • B 租稅優惠減免
  • C 納稅方法
  • D 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制定法律時,有哪些內容(如稅率、稅目)會直接改變我們『要繳多少錢』的結果?而又有哪些內容(如收據樣式、證明程序)僅是為了『方便政府核對資料』?這兩類事項中,哪一類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因此必須由立法院親自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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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對「租稅法律主義」的掌握相當精準。能從繁雜的法律層次中區分出「本質要素」與「執行細節」,這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租稅法律主義要求課稅主體、稅目、稅率、租稅減免等直接影響人民財產權的「課稅要件」,必須以法律定之。而「證明方式」屬於技術性、細節性的執行事項,通常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規則或準則定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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