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二、甲常出沒在大眾運輸系統車站內徘徊,向往來乘客要錢,某日,在臺北車站地下一樓自動售票機前,向往來旅客要錢並大聲咆哮,經其他旅客報請站務督導 A 到場處理,甲竟對 A 恫稱:「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欠揍?」 (第一次恐嚇行為)翌日,甲再度騷擾旅客,A 出面制止,甲即朝 A 踢腿,致 A 受有左膝蓋瘀血之傷害。第三天,甲、A 二人又在自動售票機前相遇,甲對 A 恫稱:「你不要找我麻煩,否則我會再揍你」(第二次恐嚇行為)。案經 A 訴請檢察官對被告甲偵查起訴,請回答下述問題: (一)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僅記載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欠缺第一次恐嚇罪之事實記載,地方法院亦僅對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加以論述判決,對於甲所涉犯之第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未論罪部分,檢察官應為如何救濟?(13 分) (二)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明白記載上述三罪,但法院判決卻漏未就第二次恐嚇罪嫌部分論罪,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2 分)
二、甲常出沒在大眾運輸系統車站內徘徊,向往來乘客要錢,某日,在臺北車站地下一樓自動售票機前,向往來旅客要錢並大聲咆哮,經其他旅客報請站務督導 A 到場處理,甲竟對 A 恫稱:「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欠揍?」 (第一次恐嚇行為)翌日,甲再度騷擾旅客,A 出面制止,甲即朝 A 踢腿,致 A 受有左膝蓋瘀血之傷害。第三天,甲、A 二人又在自動售票機前相遇,甲對 A 恫稱:「你不要找我麻煩,否則我會再揍你」(第二次恐嚇行為)。案經 A 訴請檢察官對被告甲偵查起訴,請回答下述問題: (一)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僅記載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欠缺第一次恐嚇罪之事實記載,地方法院亦僅對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加以論述判決,對於甲所涉犯之第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未論罪部分,檢察官應為如何救濟?(13 分) (二)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明白記載上述三罪,但法院判決卻漏未就第二次恐嚇罪嫌部分論罪,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二)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明白記載上述三罪,但法院判決卻漏未就第二次恐嚇罪嫌部分論罪,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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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法院『漏未判決』的考題,首要步驟是檢驗漏判部分與已判部分屬『單一案件』還是『數罪案件』。本題三行為明顯為實質數罪,漏判部分等同『尚無裁判存在』,無從上訴,訴訟繫屬仍留存於原審,故解題關鍵在於點出『聲請補充判決』而非上訴。
小題 (一)
(一)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僅記載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欠缺第一次恐嚇罪之事實記載,地方法院亦僅對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加以論述判決,對於甲所涉犯之第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未論罪部分,檢察官應為如何救濟?(13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定性甲的三次行為(兩次恐嚇、一次傷害)在實體法上屬單一案件還是數罪併罰。確認為數罪後,依「不告不理原則」,未起訴之犯罪事實法院不得審判,故法院未予論罪並無違法,檢察官的正確救濟方式為「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