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並非依照憲法第 170 條之程序所制定之法律?
- A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 B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C 離島建設條例
- D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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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憲政體制中,由『立法院』通過、並交由『總統』公布的全國性法規範,與由『地方議會』通過、僅適用於特定縣市的法規範,這兩者在『立法程序』與『法律位階』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看到法規名稱前冠有特定城市的名字,它會是中央制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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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170 條規定,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之。在法律位階中,雖然名稱可能是法、律、條例或通則,但其立法主體必須是中央。選項 (D) 的「自治條例」是由地方立法機關(如高雄市議會)通過,僅在該行政區域內有效,不屬於憲法 170 條所定義的「中央法律」。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會因為 (A)(B)(C) 結尾都是「條例」而產生混淆,必須細心辨識法規名稱前的「行政區域」標示,才能正確區分法律與自治法規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