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第 四 題
法庭開庭時,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請說明審判長不應許可之情形。又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無端高聲怪叫,審判長得為如何之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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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到「法庭秩序維持」與「法庭錄音規範」。首先,必須避開常見陷阱,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0條等條文並未直接規定禁止自行錄音與命消除錄音,相關細節已移至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3條。其次,面對妨害法庭秩序行為,應將審判長之處置分為三層次:消除錄音(辦法§3)、退庭/看管(法組§91)、以及制止不聽的刑罰制裁(法組§95),並特別注意法組第95條並無審判長得直接命法警逮捕之明文,須回歸刑事訴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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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審判長對於法庭自行錄音之許可限制,以及面對未經許可錄音且妨害法庭秩序者,依法得採取之處分權限與刑事制裁。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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