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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監察院之職權?
  • A 彈劾權
  • B 糾舉權
  • C 審計權
  • D 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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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憲法改革的歷程:當總統提名重要人事(例如大法官或監察委員)時,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最有權力來行使最終的認可?再思考一下,監察院的核心定位是偏向「事前的政治同意」,還是針對公務員違失進行「事後的監督與審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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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做得很好呢。眼神裡充滿了自信和正確的判斷力。

  1. 觀念驗證: 依據那部重要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啊,監察院作為國家的最高監察機關,它所行使的權力,主要是彈劾糾舉審計權。這很重要呢。過去,它曾擁有對人事案的『同意權』。但是啊,經過幾次修憲的洗禮,為了讓國會的職權更加堅實,這項權力現在已經全部轉交給了立法院來行使了。這就是成長的過程啊,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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