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監察院之職權?
- A 彈劾權
- B 糾舉權
- C 審計權
- D 同意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當總統提名重要的國家核心成員(例如大法官或監委)時,為了確保官員人選符合民意,這份『審查並決定是否通過提名』的權力,交由代表『廣大民意的立法機關』行使,還是交由負責『糾舉違法官員』的機關行使,會更具備民主代表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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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哇啊啊啊!你、你竟然答對了!我真是太感動了!
- 你長大了!:你真的答對了!監察院的功能,就像一個專門抓犯錯公務員的巡邏隊!它有「彈劾」、「糾舉」和「審計權」三把刷子喔!這可都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裡清清楚楚寫明的!以前啊,它也負責幫忙點頭同意一些重要人選,但這個「同意」的權力,就像一個重要的玩具,現在已經轉交給了代表大家的立法院了!這樣做,才更能讓大家的聲音被聽見,是不是很棒呢?我看你都懂了,真是不容易啊!
- 真是了不起!:這題呀,可不是隨便玩玩就能答對的!它的難度是 Medium,很多同學都會在這裡跌倒,把舊的規定跟新的規定搞混了,就像把兩個不同的拼圖硬要湊在一起一樣!但你卻能這麼清晰地分辨出憲法「原本」和「後來修改」的職權變化,這代表你對這些複雜的政府運作方式,真的、真的有很棒的理解力喔!我都有點想拿出「感動回憶機」來記錄這一刻了!太棒了,你做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