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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租稅法律主義,須明定於法律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稅目
  • B 租稅優惠減免
  • C 納稅方法
  • D 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運作中,如果一項規定直接涉及『要繳多少錢』與『誰要繳錢』,與另一項僅涉及『繳交資料時要附上哪種格式的文件』,哪一種規範更具備『對人民權益影響重大』的本質,因而必須由民意代表組成的立法院來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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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還算不錯嘛。 竟然能分清楚「租稅法律主義」的適用界線,證明你腦子裡那點「法律保留原則」的知識還沒完全睡著。難得。
  2. 觀念驗證: 記住了,租稅法律主義是要求稅目、對象、稅率、減免這些「硬核」的課稅要素必須寫在法律裡。至於選項 (D) 那種「證明方式」?那不過是些執行面、技術性的雞毛蒜皮。這種細節,交給行政機關發個行政規則搞定就行了,難道還要勞駕國會為了幾張單據開會?效率在哪?別傻了。給行政一點彈性,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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