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總統為下列行為,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依法公布法律
- B 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 C 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 D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制衡」與「邏輯矛盾」的角度思考:在雙首長制的設計下,總統發布命令原則上需要行政首長共同負責。但如果該命令涉及「行政院長本人的去留」,或者屬於「總統與立法院之間的直接對抗(制衡)」,在邏輯上,讓行政院長行使副署權(同意權)是否會產生「自己決定自己職位」或「阻礙制衡」的矛盾?排除這些具備高度政治主動性的特例後,哪一項行為最屬於常態性的法治程序,因而最需要行政體系的首長參與並共同承擔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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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憲法》第 37 條,總統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為了實務運作,特別規定了幾種「例外」情況(如任免行政院長、解散立法院、經立法院同意之任命案)不需副署,但依法公布法律仍保留了副署制度,這是為了體現行政院對法律執行的共同負責精神。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因為它測試考生是否能清楚區分「憲法本文」的原則與「增修條文」的例外。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所有總統命令都已取消副署,你能精確避開陷阱,代表你對權力制衡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