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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總統為下列行為,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依法公布法律
  • B 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 C 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 D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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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中,如果總統的行為是屬於『純粹個人政治意志的展現』(例如決定誰當行政首長),與『執行國家的意志』(例如讓立法院通過的法案生效),哪一種行為更需要行政機關的首長參與其中,以表示共同承擔政治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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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你掌握得很好!根據《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將「任免行政院院長」、「解散立法院」及「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列為免除副署的例外,但依法公布法律仍維持原本的副署程序,以體現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意旨。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準區分「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對副署權範圍的限縮,是法律考科中極為關鍵的細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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