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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8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四 題

社會救助法中有所謂 539 條款(舊法俗稱 528 條款),請說明該條款的內容及立法用意,並請從社工實務觀點討論該條款之運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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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精準定位「539條款」為《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的「排除應計算人口」規定。作答時採三段論:首先點出法條內容與「打破絕對扶養義務」的立法目的;其次,切入社工實務現場,探討「防弊(政府財政把關)」與「興利(弱勢權益保障)」的裁量兩難及各地標準不一的困境;最後提出具體改善建議作為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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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台灣《社會救助法》長期以「家庭」為單位計算所得與財產,導致許多「實質貧窮」卻有法定扶養義務人者遭排除於安全網外。俗稱「539條款」的第5條第3項第9款,正是賦予社工專業裁量權,以解套法規僵化限制的重要防漏機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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